2010年11月,社區居民王希因舊城改造有34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當時,王希同意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不動產鑒定評估。評估結果出來以後,王希認為遠遠低於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甚至認為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不客觀、不公正,不能接受。他先後七八次向房地產征收部門反映,都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到當地信訪部門要求解決,被籠統告知按法律途徑處理。究竟要先走哪條路徑尋求救濟,王希一直弄不清楚,問題至今未得到解決。
這是一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結果有異議如何尋求救濟途徑的問題。
依照2011年1月21日重新修訂後公布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征收評估大致可分為“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和“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測算”三類,其中,“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是最常見的一種,王希遇到的也就是這類情形。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這裏的“被征收房屋價值”,通常是指被征收的建築物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不動產價值。其中建築物的價值,包括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其他不動產包括圍墻、假山、水井、煙囪、水塔等。該條第二款同時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這一規定實際上包含兩個救濟程序:一是申請復核,二是申請鑒定。兩個程序有先後順序:先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才能申請鑒定。這充分體現了對被征收人利益的保護。
當然,在評估過程中,如不動產鑒定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不客觀、公正,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可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Jul 20 Wed 2011 17:48
房屋被征收,不服評估怎樣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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