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不動產鑒定估價與金融、稅收等關系密切,因此對估價機構實施監管可以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目的。各國根據估價機構的發展水平不同,也采取了不同的監管模式,主要包括三大類:金融機構監管型、政府監管制和自律型。
金融機構監管型———以美國為代表
1989年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機構改革、復原和實施法令》,規定聯邦政府可設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評估小組委員會,實施對房地產評估業的監管。美國的估價機構分為政府估價機構和私人估價機構兩種。政府估價機構為地方政府征收物業稅制訂依據,並附屬於地方稅務機構,估價方法也較為簡單;私人估價機構則經營商業物業估價和居民住宅估價兩類業務。美國金融機構監管既適用於政府估價機構,也使用於私人估價機構。
政府監管型———以日本等國為代表
這種模式是由行業主管部門,如建設部門或土地部門,來負責監管房地產估價。例如韓國,鑒定評價業和鑒定評價協會由建設部統一領導和管理;日本則在國土廳中設置了土地鑒定委員會,與不動產鑒定士協會共同管理日本的鑒定評估業;德國地產估價及其他估價由獨立的專門機構———估價委員會負責實施,德國的市縣都設有估價委員會,地區設有高級估價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的估價工作。
自律型———以中國香港為代表
這種模式下政府僅僅對征稅目的的不動產鑒定房地產評估進行管理,而對於其他目的的房地產評估則由協會自律管理。例如香港的測量師行是由產業測量師開設的、面向社會並提供估價服務的民間機構。香港的評估機構也分成兩種,一種是政府部門或隸屬於政府部門的評估單位,包括房屋地政署、差餉物業估價署、土地審裁處等;另一種則是非政府的測量師行,其業務範圍不限於香港本地。香港的監管模式與英國相同,註重對評估人員的管理,而不是進行機構管理。評估人員的職業道德、專業述評均有學會自行管理和規定,政府不直接進行行政幹預。
- Jul 26 Tue 2011 11:40
三種估價機構管理模式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